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3月2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35094號函示,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,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,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,尚無涉及例假日認定疑義,如附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