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業經總統於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,除第8條第4項﹝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,併計退休年資﹞及第69條規定(退休教職員或遺族等得開立退撫給與專戶)自公布日施行(施行日期為106年8月11日)外,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為107年7月1日;相關細節規定如附件